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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某2、周才亨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某3,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周某2,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周红雪诉被告周才元、周某3、周某2、周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1在法定时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2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2系上海捷佳织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鉴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本院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某2名下开设在上海银行、招商银行的养老金账户。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周某2名下有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某2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周某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判决。2017年6月15日,本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2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执行尚需时日的现状,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但申请执行人周某1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周某2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周某2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某1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某1依据(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