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与黄玉琰、黄玉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黄玉琰,黄玉楼,黄光秀,苏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655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社区居委会华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724D。负责人:林志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喜,该单位员工。被告:黄玉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玉楼,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光秀,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苏美珍,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与被告黄玉琰、黄玉楼、黄光秀、苏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