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闫红祥、韩仁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祥,韩仁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红祥,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执行人韩仁祺,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闫红祥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仁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仁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仁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6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仁祺价值186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聚兵审 判 员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印)书 记 员 张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