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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瑞谦与宋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谦,宋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030号原告:韩瑞谦,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宋娃,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原告韩瑞谦与被告宋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韩瑞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瑞谦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