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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执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96号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辛店村。法定代表人李二长,董事长。关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执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定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豫环连罚【2015】12号按日连续出发决定,执行罚款224万元。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1日,本院行政庭将此案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