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江林与蔺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林,蔺惜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149号原告:陈江林,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蔺惜新,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陈江林与被告蔺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在本院宣判前,原告陈江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江林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