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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伟松、钟芸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包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701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罗伟松,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钟芸芸,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原昌,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紫金矿业集团职工,住上杭县。被告:包杭东,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与被告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包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杭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虹、被告黄原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伟松、钟芸芸、包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上杭农商行与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包杭东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94120066)。2、罗伟松、钟芸芸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按合同月利率9.7375‰计算的利息,从合同解除日起至清偿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按合同月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所产生的欠息按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复息。3、黄原昌、包杭东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罗伟松、钟芸芸夫妇于2016年1月26日向上杭农商行城郊支行申请借款8万元,经上杭农商行审查同意,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向罗伟松提供贷款8万元,月利率为9.7375‰,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2月2日,黄原昌、包杭东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罗伟松、钟芸芸仅付息至2016年3月20日,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为此,依法提起诉讼。黄原昌辩称,其为罗伟松、钟芸芸在上杭农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罗伟松、钟芸芸作为借款人应尽力偿还借款本息。罗伟松、钟芸芸未作答辩。上杭农商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上杭农商行的主体资格。2、申请报告、保证借款合同,证明罗伟松、钟芸芸申请贷款,黄原昌、包杭东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借款借据、贷款明细账,证明借款事实及付息情况等事实。4、四被告身份证、罗伟松与钟芸芸的结婚证,证明各被告的身份情况。黄原昌质证后无异议。罗伟松、钟芸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杭农商行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包杭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伟松、钟芸芸夫妇于2016年1月26日向上杭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城郊支行申请借款8万元,经上杭农商行审查同意,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向罗伟松提供贷款8万元,月利率为9.7375‰,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2月2日,黄原昌、包杭东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罗伟松、钟芸芸付息至2016年3月2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杭农商行以包杭东代罗伟松、钟芸芸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由,将原第2、3项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罗伟松、钟芸芸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按合同月利率9.7375‰计算的利息,从合同解除日起至清偿日止以4万元为本金按合同月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所产生的欠息按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利息;黄原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自愿订立,合法有效。罗伟松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钟芸芸系罗伟松之妻,该债务发生在钟芸芸、罗伟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黄原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讼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上杭农商行变更后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钟芸芸、罗伟松、包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包杭东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2罗伟松、钟芸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9.7375‰计算的利息,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4万元按合同月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利息;三、罗伟松、钟芸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所产生的欠息以月利率14.60625‰计算的利息(复利);四、黄原昌对第二、三项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原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伟松、钟芸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罗伟松、钟芸芸、黄原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南生人民陪审员  邱贺祥人民陪审员  刘郁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