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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功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功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159号罪犯李功伟,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功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功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功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