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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李俊良、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李俊良,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354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俊良,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静,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李俊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23%.借款到期日2017年1月3日,到期未还上浮利率50%。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7236.4元,合计9723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俊良辩称,无异议。被告李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审理时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和宣读了营业执照、社员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质��无异议。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23%.借款到期日2017年1月3日,到期未还上浮利率50%,到期未还,利息17236.4元,本院对原告的举证证明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未偿还,属于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良、李静偿还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72364万元,合计人民币9.72364万元。(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始履行)案件受理费111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