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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施汉皇,廖保珍,廖洪康,廖洪开,施汉广,施彦录,施坚,施彦威,施彦初,施彦麟,梁有福,韦福文,施汉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18号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施汉皇,组长。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何朝建,市长。第三人廖保珍,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廖洪康,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廖洪开,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汉广,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彦录,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坚,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汉皇,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彦威,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彦初,男,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彦麟,女,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梁有福,女,上思县村民。第三人韦福文,女,上思县村民。第三人施汉侯,男,上思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诉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以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更正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叫昔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  李洪波审判员  凌旭芳审判员  田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琳杰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