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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诉称,河畔新城小区业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12民初4598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 被告刘卫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为河畔新城小区业主,该房屋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自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欠物业服务费14,277.5元。原告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4,277.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室内盗窃,顶楼坠物。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朗云街1-312号2-1-2 房屋 面积 126.9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5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1年4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室内被盗问题,原告提供的保安服务内容不包括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市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故被告以其室内被盗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漏水、顶楼坠物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刘卫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4,276.25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刘卫东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高晓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