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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邓强、瞿慧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黄学强,牟利权,瞿慧,瞿俊,牟方杰,瞿进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2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强,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因赌博,于2016年4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伦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学强,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牟利权,绰号老三,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1年8月9日止。2011年5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瞿慧(系被告人邓强之妻),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瞿俊(系瞿慧之妹),女,1996年8月11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牟方杰,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向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1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瞿进欣,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俊、牟方杰、瞿进欣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强及其辩护人刘伦伟、被告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俊、牟方杰、瞿进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及同案人刘某1(现在逃)经商量策划,以虚假身份转租门面,假装经营生意,骗取当地地下六合彩庄家及写单人员信任,向地下六合彩庄家、写单人员报飞单,采取“输跑赢要”的方式,先后在湖北松滋、湖南沅陵、湖南宁乡、湖南临湘、湖南湘阴等地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62750元。被告人瞿进欣在被告人邓强等人到湖南宁乡行骗时加入,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58000元。该院以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俊、牟方杰、瞿进欣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邓强、瞿慧、黄学强、瞿俊、牟利权、牟方杰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瞿进欣的犯罪数额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本案的第三笔、第五笔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牟利权、黄学强系累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进欣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均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为他们实际获利的201000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方杰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应定性为诈骗,且犯罪金额应当是201000元。被告人瞿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金额应当是实际获利的201000元。被告人邓强的辩护人刘伦伟对本案的定性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1、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当是实际获利的20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662750元系被告人一伙的报单投注金额,并非被害人的现金财产,故不应将662750元全部认定为犯罪金额。2、公诉机关指控邓强参与的第三笔犯罪事实,邓强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不再作犯罪处理。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邓强当时被行政拘留,并未经手,仅分得了违法金额。故不应将这58000元计入邓强的犯罪金额。4、被告人邓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五笔犯罪事实中的犯罪状态应为犯罪预备,可从、减轻或免除处罚。5、被告人邓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家属亦愿意积极交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及同案人刘某1(现在逃)经商量策划,以虚假身份转租门面,假装经营生意,骗取当地地下六合彩庄家及写单人员信任,向地下六合彩庄家、写单人员报飞单,采取“输跑赢要”的方式,先后在湖北松滋、湖南沅陵、湖南宁乡、湖南临湘、湖南湘阴等地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42770元。具体包括1、报单未中的金额241770余元,即:第一笔中的61875元×2=123750元、第二笔中向被害人陈某2报单的26000余元、第三笔的92020元;2、报单已中的金额201000元,即:第二笔中分别向顾某13次报单已中的和向陈某2前2次报单已中的金额共计143000元、第四笔中的58000元。被告人瞿进欣在被告人邓强等人到湖南宁乡行骗时加入,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58000元。1、2016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及同案人刘某1在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阳光城,预交部分租金租赁“钜豪灯具”店铺,后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到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被害人黄某1、彭某1,于2016年3月22日分别向害人黄某1、彭某1报飞单人民币61875元。因未中奖,该伙人当晚即离开该市。离开湖北省松滋市后,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及同案人刘某1来到湖南省沅陵县,在该县凤凰景城建材市场预交部分租金后租赁“三星门业”店铺,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被害人顾某1、陈某1,于2016年4月2日向被害人顾某1报单人民币70000余元,后中奖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4月5日向被害人顾某1报单人民币90000余元、向被害人陈某1报单人民币19000余元,后中奖获利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4月7日向被害人顾某1报单人民币110000余元、向被害人陈某1报单人民币23000余元,后中奖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4月9日向被害人陈某1报单人民币26000余元,因未中奖,该伙人当晚离开该市。离开湖南省沅陵市后,被告人瞿进欣加入该团伙,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瞿进欣及同案人刘某1来到湖南省宁乡县,在豪德建材市场转租“迪豪灯具”店铺,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到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被害人钟某1,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害人钟某1报飞单人民币92020元,后被害人钟某1报案,被告人邓强因买码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其他人员逃离该县。被告人邓强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进欣及同案人刘某1来到湖南省临湘市,在该市长安西路预交部分租金后租赁“共好灯饰”店铺,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到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报单后中奖获利人民币58000元,后该笔钱除去开支后交由被告人邓强统一分配。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邓强、瞿慧、牟利权、牟方杰、黄学强、瞿俊、瞿进欣及同案人刘某1来到湘阴县文星镇浙江中设市场租赁“富登门业”店铺,准备再次寻找写单人员报单实施诈骗时被被害人赵某、李某1唱识破,并向湘阴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瞿进欣于2016年9月1日在江苏省灌云县精彩网吧上网时,被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抓获归案,9月7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押回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牟方杰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到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忠路派出所投案,8月13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押回湘阴县看守所,经审讯,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明他在松滋市经营了一家香味居餐馆。2016年3月18日前后,他参与了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一陌生女子微信联系他称自己在本地经营了一家钜豪灯饰店,可以向他投注大量地下六合彩码单。3月22日,对方将他约至门店,现场共有三男二女,其中一名自称“王小强”,负责与他协商地下六合彩报单一事。经协商,他同意对方以报飞单的形式投注。当日20时许,他通过微信接受了王小强一伙共计61875元的码单,双方约定出码后结算。21时出码后,王小强还应给他56415元。次日,他找王小强一伙要钱时,对方已经跑了。他还知道彭某1被这伙人以同样的方法骗了。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5日,他收到一名叫“雯雯”的陌生女子微信,称自己在松滋市经营了一家钜豪灯具店,且有大量码单可以飞单形式投注。3月20日,他和曾祥文到灯具店与对方三男二女见面后洽谈地下六合彩事宜,其中一名自称“王小强”的男子负责与他们洽谈。3月22日晚上,王小强一伙向他报了61875元的飞单。他转报上线后,王小强未中码,应支付他56675元。次日他到门面找王小强一伙要钱时,对方已不见踪影。他们从门店老板了解得知该门店实际王小强只预交了1万元的定金租赁的,并非所有人。之后他们将“王小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门店老板签的借条拍照后报警。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4日晚上,他在宁乡豪德市场收到一名陌生重庆女人的微信,称她哥哥在豪德市场经营了一家迪豪灯饰店,手里有3-6万元的码单,只要他能受单,便可向他支付2个点的手续费。他要孙建良与该女子的哥哥见了面。4月17日19时许,对方一名男子以188开头的手机打他电话,向他投注了92020元码单,中了112600元,他本应支付对方20580元中奖码金。他觉得有诈,便将该男子交给了派出所处理。被害人顾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3、4月份期间,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年轻女子,经对方邀约,他到对方哥哥在凤凰锦城经营的三星门店与一姓王的男子聊天。该男子要他帮忙接受飞单。4月2日,王姓男子通过微信向他报了7万多元的码单。次日他将对方中奖的3万多元送到了三星门店王姓男子手中。4月5日、7日该男子分别报了9万余元、11万余元的码单,共中奖9万余元,他将所中码金送给该男子后,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未果,就未再收受该人的码单。次日,再去门店找对方时发现人去楼空。后通过出租人了解,王姓男子是当月底以小额租金租赁了该门店,他估计被骗就报了警。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日他堂弟陈定讲自己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叫陈某3的女子,对方在本县凤凰锦城建材市场有个门面,还认识广东地下六合彩的庄家,只要他能接受飞单,就可从中赚取8倍的赔率,陈定在看了门面后,便与他商量共同垫资受单,陈定将他支付的8000元现金存入了自己卡内。4月5日,陈某3通过微信向陈定报单19000余元,次日陈定将陈某3中的13000元送至凤凰锦城建材市场。4月7日,陈某3又找陈定报了23000元的码单并中了奖。次日他与陈定到三星门店向对方送钱时,现场有三男二女,分别为实际报单人王老板和其妻子(陈某3的姐姐)、王老板的二名弟弟及陈某3。4月9日王老板再次通过微信向他们报单26000余元,这次对方未中码,次日他们到三星门店拿码金时发现已歇业,电话也打不通,经了解该门面实为这伙人十几天前承租的,他们便报了警。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在松滋市金松大道阳光城35号楼经营一家钜豪灯饰店,四月份合同到期。2016年3月17日,一名自称王小强的男子和二名稍胖的女子找他以65000元到68000元的价格转让店面,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对方支付了1万元订金,约定3月25日再付2万,4月1日付清尾款。3月23日,有人到了门店,讲王小强报了地下六合彩飞单未中码,但现在已找不到人,电话打不通了。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4日,一名自称王小强的男子与妻子、妻妹到他在凤凰景城经营的三星防盗门店要求以147000元的价格受让该门面,并当天支付10000元,约定余款于4月10日交清,他当即交付了钥匙。从3月24日至4月10日对方一直在经营店铺,期间他听说这二女一男利用店铺进行诈骗,现已找不到人。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明他在长沙市宁乡县豪德建材市场经营迪豪灯饰店。2016年4月13日左右,一名自称雷某强的男子与几名同伙要以68000元价格受让他的门面,双方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后,对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约定余款月底到位。次日,上述七八个人入住迪豪灯饰店。4月18日14时许,一个益阳号码打他电话称,雷某强欠了他的钱找不到人,并向他要了雷某强的电话。4月24日,他再次到门面找雷某强时,听说对方早在几天前就离开了。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在他经营的共好灯饰店内来了二名外地男子,想以15万元的价格受让他的店面,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对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约定余款5月10日前付清。接下来的几天,他得知对方受让门面并非经营灯饰业务,而是用于经营地下六合彩。中途对方还要他归还定金,而引发了口角。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①他的朋友刘某2曾被人投注地下六合彩飞单被骗。②2015年5月11日上午,他收到一名自称莉莉的陌生女子的微信,要他帮忙接受地下六合彩飞单,他认为对方是骗子,就将此情况告诉了刘某2,后约定在县浙江中设8栋一经营门窗的门面内与莉莉兄妹见面,他设计将该男子约至车上后带至城关派出所。证人李某1唱(李某1畅)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他想将位于县浙江中设建材市场8栋的富登门业店面转让,5月6日雷某强夫妻找到他表示自己想受让该门面经营三星门店。对方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双方签订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约定5月20日前付清余款56000元。之后他将钥匙交给了对方,5月9日、10日二天,雷某强带了几名朋友进驻店内。11日13时许,他妻子电话告知雷某强一伙涉嫌诈骗被警察带走了。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①被害人钟某1系地下六合彩庄家。②2016年4月中上旬的一天,钟某1委托他冒称地下六合彩庄家到宁乡豪德市场与一讲普通话约30岁的男子洽谈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的事情。4月18日该男子驾驶一台白色轿车来找钟某1索要码金引发争执,后钟某1报警。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①2016年4月份他外甥女瞿慧电话邀集他与邓强夫妻、黄学强、瞿进欣、瞿俊、刘某1等人共同参与“买码跑单”诈骗。由他创建微信号与陌生人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再将索要的“庄家”电话留给邓强,由邓强负责具体操作。诈骗成功后,邓强支付他30%的提成。但他未曾诈骗成功过。②2016年4月12日及16日他先后与被告人一伙同到宁乡的一承租门店进行诈骗。后邓强因涉嫌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余下的4人去了岳阳,他到了西安。5月4日他与上述人员在湘阴宾馆会合,邓强在湘阴县中设建材市场租了一个门面,次日瞿慧下单成功,邓强与对方当面交易时被抓获,其他人亦先后落网。③他还知道邓强曾在长沙宁乡以1万元定金在豪德建材市场承租了迪豪灯具店的门面以“买码跑单”行骗。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邓强、瞿慧夫妻邀集他及瞿俊等多人共同参与“买码跑单”诈骗,具体由邓强夫妻策划安排,其他人按邓强传授的方法负责用微信搜索得地下六合彩码单人员信息后,交给邓强,再由邓强直接与之联系。中码后按30%的提成给联系人。余款70%归邓强夫妻获得。书证。①邓强化名王小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王小强”分别出具欠李某2现金58000元的欠条及欠李某1畅65000元的欠条各一张。③邓强用假名字分别与李某2、黄某2、肖某、李某1畅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④邓强分别向被害人彭某2、黄某1、钟某1投注地下六合彩码单。证实了每次投注地下六合彩的金额。⑤邓强157××××2356的通话详单。证明邓强在沅陵县使用该手机与被害人陈某1等联系的情况。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19日邓强因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⑦永嘉县人民法院(2010)温永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牟利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1年8月9日止。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黄学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18日被减刑释放。辨认笔录。彭某2、黄某1、陈某1、顾某1、肖某、孙某1、孙某2、李某2分别对被告人邓强、瞿俊、牟方杰、瞿慧的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邓强出具的委托书、瞿某的身份证复件。证明①湘阴县公安局2016年5月12日分别从邓强、瞿慧处扣押作案工具及赃物小汽车各一台。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二台车返还给了被告人邓强的岳父瞿某。②2016年8月19日湘阴县公安局从邓强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并开具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农业银行存取款回单2张、湘阴828商务宾馆住宿登记表1张、身份证6张、普泰移动USIM卡3张、门面转让合同、门面转让协议1张、工商银行存取单5张、工商银行商友卡1张、欠条及身份证信息2张。(3)1-49码单6张。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俊、牟方杰、瞿进欣的供述。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邓强、瞿慧、黄学强、牟利权、瞿俊、牟方杰均提出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201000元。瞿俊认为自己是从犯。19、被告人邓强、黄学强、瞿慧、牟利权、瞿俊、牟方杰、瞿进欣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其中到案经过分别证明①牟方杰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到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忠路派出所投案,8月13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押回湘阴县看守所。②瞿进欣于2016年9月1日在灌云县精彩网吧上网时,被该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抓获归案,9月7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押回湘阴县看守所。③牟利权于2016年5月12日在长沙市被沅陵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瞿俊、牟利权、牟方杰、瞿进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七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牟方杰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经查,本案经被告人邓强提议,与其他被告人及同案人商量策划后,流窜多地,以虚假身份租赁门面,假装经营生意,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当地地下六合彩庄家及写单人员信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收受被告人一伙投注的飞单,并采取“输跑赢要”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有非常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故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牟方杰的该辩解意见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瞿俊、牟利权及邓强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为他们实际获利的201000元。经查,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包括报单投注未中金额及报单投注已中金额。本院认为,认定诈骗罪的金额,应先确定被害人是否发生了现实的财产损害。被告人一伙虚构事实后以“输跑赢要”的飞单方式向本案各被害人报单投注金额,故投注未中奖的金额及被告人一伙实际诈骗到手的金额应认定为各被告人诈骗的金额。故认定本案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42770余元,属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将本案中全部报单金额和中奖后扣除报单金额交付给被告人一伙的金额662750元均认定为犯罪金额不当,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瞿俊提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作案前已进行了商量策划和明确的分工及赃款分配方案。本案的多次犯罪均系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完成。瞿俊在共同犯罪中仅分工不同,与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当,系主犯。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强的辩护律师还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邓强参与的第三笔犯罪事实,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可不再作犯罪处理;2、第四笔犯罪58000元金额不应计入邓强的犯罪数额;3、第五笔犯罪事实中的犯罪状态应为犯罪预备,可从、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邓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家属亦愿意积极交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1、一事不再罚是一个行政处罚领域的概念,是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言。而被告人邓强一伙在本案中实施的均系犯罪行为,且指控的第四次犯罪的单笔金额已达92020元,已构成诈骗罪。故邓强即使已因此被行政处罚,仍应被以刑罚。至于其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可依法折抵刑期。2、本案系共同犯罪,经邓强提意,各被告人在作案前已进行了商量策划和明确的分工及赃款分配方案。已形成了以邓强为核心的、稳定的管理和作案模式。且指控的第四次犯罪邓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但事后对赃款进行了统一分配。故这58000元理应计入邓强的犯罪金额。3、指控的第五笔犯罪事实,虽因未遂而无犯罪金额,但七被告人已着手实施了租赁门面、微信寻找到了犯罪对象刘某2等犯罪行为,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综上,对被告人邓强辩护律师提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第4点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案第三、五次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牟利权、黄学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方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瞿俊、牟利权、瞿进欣归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对被告人邓强、瞿慧、黄学强、瞿俊、牟利权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牟方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牟利权、黄学强还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四万,余款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抵除被行政拘留的15日,刑期实际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二、被告人黄学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三、被告人牟利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四、被告人瞿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五、被告人瞿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六、被告人牟方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七、被告人瞿进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对湘阴县公安局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康军飞人民陪审员  易平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