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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穆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879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被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