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郎文秀、张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郎文秀,张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59号。负责人:陈东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文秀,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张桂琴,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诉被告郎文秀、张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3元(原告已预交6793元),减半收取3396.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