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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朱亚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亚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10号罪犯朱亚峰,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亚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21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0292号、(2015)宁刑执字第99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亚峰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朱亚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亚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朱亚峰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6月19日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朱亚峰罚金4万元未履行,信用卡诈骗退赃退赔22132元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朱亚峰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赃款,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