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熊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9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浩,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浩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浩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6.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浩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浩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熊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柘雅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