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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卢小玉与冯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玉,冯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卢小玉,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冯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卢小玉与冯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卢小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孙   振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志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