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康英海与冯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英海,冯宝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658号原告:康英海,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冯宝金,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康英海诉被告冯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无法投递,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视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英海的起诉。原告康英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国红审 判 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