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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芦正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04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芦正勇,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现为服刑在押人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正勇罚金50,000.00元及违法所得159,879.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芦正勇尚在监狱服刑,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芦正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本案被执行人芦正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审 判 长  付圣洁人民陪审员  王珏斐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