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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美菊与王伟、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菊,王伟,陈霞,信阳市万家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388号原告周美菊,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伟,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陈霞,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阳市万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明港建设路(王琳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德贵,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菊诉被告王伟、陈霞、信阳市万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周美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