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继洲、董桂华等与马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东辉,马新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初99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男,193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反诉被告):董桂华,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王丽,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反诉被告):王艳军,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反诉被告):王艳红,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反诉被告):王丽,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68号3号楼2单元220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东辉,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华,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豫08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民终109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华,原告(反诉被告)董桂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汉,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各原告王淑彬死亡赔偿金460368元,丧葬费21335元,住院陪护费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13593.14元,办理丧葬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000元,其他费用3548元,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80%,即452752.9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0元,还应支付434752.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9日14时左右,死者王淑彬骑自行车经民主路由���向南行驶,行经民主路轻工医院南约30米处时被被告驾驶的电动车撞倒,经抢救无效××2016年8月22日死亡。2016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证明,无法确定双方责任。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对王淑彬侵权,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各反诉被告支付马新玲医疗费2141.28元、误工费818.3元、护理费584.57元、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70元,共计3964.15元;2、各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马新玲支付的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各反诉被告承担。针对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的反诉请求,各原告(反诉被告)辩称,1、事实并非被告所述从后边将反诉原告撞倒,反诉人所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2、反诉人所花���的相关费用其可行性令人质疑,应当查明后予以判决;3、反诉人所诉请求应当按照比例划分,其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不应予以支持;4、各被反诉人并不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各项费用;反诉人支付的18000元是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故应依法驳回反诉人对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各原告(反诉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故证明、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复印件,证明王淑彬、马新玲在2016年8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淑彬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无法查清事故原因;2、病历一份(29页)、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7张),证明王淑彬发生事故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及陪护的事实;3、照片6张,证明王淑彬、马新玲发生碰撞,王淑彬所骑自行车车轮在前,马新玲电动车车轮在后,由此可以看出马新玲过错较大,是马新玲撞击王淑彬导致其死亡的;4、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及证明,证明死者王淑彬的法定继承人状况,七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5、殡仪馆票据,证明死者被火化后其他费用的支出;6、视频资料,证明因马新玲突然转向导致王淑彬侧翻,王淑彬并非从后边追尾或车速过快无法刹车导致事故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中病历、诊断证明书均无异议;对票据中11690.25元的住院费票据有异议,应与住院清单相印证,也无法印证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用药及治疗情况;对另五张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出具票据的时间均在9月14日,患者住院期间为8月19日至22日,该五张票据不属××患者的正常治疗费用;对其中280元的殡仪馆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未加盖单位公章���不是正规的税收发票,无人员消费信息,不能证明用××王淑彬的丧葬事宜,即便该费用实际产生,也应计算在丧葬费之中,不应另行计算;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据指向有异议,并非原告代理人所述的自行车靠前,电动车靠后,这几张照片显示的应当是自行车偏后,该照片显示的是事故发生以后的静止状态,并不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本案事实是王淑彬骑的自行车前后无闸,从被告的左后方撞到其骑行的电动车上,未能及时刹车引起的;对证据4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无异议,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各原告与王淑彬的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关系;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费用不应单独计算,应计算在丧葬费的综合数额之内;对证据6,录像充分显示在事故发生时,马新玲骑行电动车正常慢速直行,没有突然转弯,死者王淑彬骑行制动系统失灵的自行车快速撞上马新玲的后轮左后方,本次事故责任马新玲应当无责。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现场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王淑彬骑自行车的速度过快,从后面将马新玲撞倒,本案交通事故王淑彬应付全部责任;2、××例、住院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各一份,证明马新玲的伤情、治疗情况及治疗费用;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马新玲在事发当时骑行的电动车不属××机动车;4、焦天援司鉴所[2016]酒检字第1595号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证明马新玲在事发当时未酒后骑行电动车,属正常行驶;5、马新玲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马新玲属城镇居民,误工费应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各原告���反诉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视频显示被告在行驶中突然转方向,撞上正在正常行驶的王淑彬,与现场照片中的死者王淑彬的自行车车轮在前,被告电动车前轮在后相互吻合,足以证明被告撞死者王淑彬,其责任应该大××王淑彬;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病历上看出被告的受伤部位在膝关节,从常理上来看是前力作用引起被告前倾,导致被告跪地受伤的事实,因此可以看出是被告撞了王淑彬,与视频和现场照片视频相互吻合;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证明其指向。对××本院依法向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调取的本案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包括马新玲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查报告书及侦查实验笔录。各原告(反诉被告)经质证认为:从侦查实验笔录看,自行车有制动线连接,并非被告所述的没有制动装置,且前、后轮制动性能完好,不能证明王淑彬的自行车刹车失效、制动失灵;对××被告在公安机关调查陈述单方面超车撞到其后面不符合事实,因为从录像上看,双方是在并行行驶,由××被告突然打方向转弯导致王淑彬被摔倒死亡,在询问笔录中被告也承认膝盖受伤、双手撑地,从另一方面说明是被告撞的王淑彬,由××惯性作用导致王淑彬死亡的事实,并且死者王淑彬的自行车前瓦被撞了一个坑,也证明了被告撞原告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经质证认为: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首先该侦查笔录做出的时候马新玲不在场,该笔录内容显示被告骑行的电动车性能完好有效,而王淑彬骑行的自行车后轮制动块缺失,也就意味着其骑行的自行车后轮无刹车装置,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正常直线行驶,车速不快,无突然转弯的行为,根据现场监控可以清晰地看出,是王淑彬骑自行车车速过快,从车后方撞上了被告的电动车,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告代理人所述,王淑彬骑行的自行车前轮泥瓦被撞一个坑,又充分证明了是自行车的前部撞到了电动车的后部,按照常理来说,在向前行驶的过程中,车辆的后半部分是不可能撞上后部车辆的前半部分的。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关××各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1、3、4、6及证据2中的病历、诊断证明书,被告(反诉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的住院费票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对××其提交的证据5,并非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其���失真实存在,本院不予认定。关××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关××本案依法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8月19日14时25分许,王淑彬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主路轻工医院对面南约30米处,在从后超车时,与马新玲驾驶的由北向南直线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证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事故发生后,王淑彬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救治,实际住院3天,其为此支出住院治疗费11690.25元及其他医药费1902.89元。王淑彬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并脑干功能衰竭,脑枕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颅底骨折。2016年8月22日0时,王淑彬经救治无效死亡。2016年8月22日,焦作市人民医院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王淑彬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6年8月25日,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王淑彬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胸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2016年9月3日,焦作市殡仪馆出具《焦作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王淑彬××2016年8月2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体××2016年9月3日在焦作市殡仪馆火化。王淑彬家属为此支出尸体停放费、火化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共计3548元。2016年8月20日,马新玲入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8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7天。马新玲为此支出住院治疗费2141.28元。马新玲入院诊断为膝关节损伤,脑震荡后综合症,软组织挫伤。马新玲入院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积极完善检查,给予理疗和保守药物治疗,好转后出院。马新玲长期医嘱注明“陪护一人”。马新玲的出院医嘱为按照医生指导康复锻炼,合理服药,全休3个月,1月后门诊复查。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马新玲为王淑彬支付医疗费8000元,在王淑彬抢救无效死亡后,又给付王淑彬的家属10000元。王淑彬、马新玲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极低,不属××酒后驾车的情形。王淑彬驾驶的自行车前轮制动装置完整,制动手柄、制动线连接牢固,后轮制动线未与制动手柄连接,左侧制动块缺失,采取制动时,前轮制动性能完好有效;马新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不符合机动车的规定标准,该车前、后制动装置完整,制动手柄、制动线连接牢固,采取制动时,前、后车轮制动性能完好有效。原告王继洲系王淑彬父亲,董桂华系王淑彬的妻子,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系王淑彬的子女。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淑彬、马新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新玲受伤,王淑彬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关××本案事故,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证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所作的侦查实验笔录中可以看到王淑彬驾驶的自行车“后轮制动线未与制动手柄连接,左侧制动块确实”,不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中“制动系统应操纵灵活,不应有损坏”的规定,而马新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后轮制动性能均完好有效。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资料,王淑彬驾驶自行车进行超车时速度过快,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后与马新玲驾驶的、同向直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对××二人接近并相撞的瞬间,视频资料未能显示。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反诉原告)���各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补偿款30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8000元,下欠12000元。关××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主张的损失部分,因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支付补偿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8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继洲、董桂华、王丽、王艳军、王艳红、王丽、王东辉承担39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承担3911元;反诉费1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新玲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学 峰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 培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皇甫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