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申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申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