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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申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申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申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