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连珍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居委会后沈一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珍,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居委会后沈一组,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居委会后沈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高连珍,女,生于1963年6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居委会后沈一组,代表人沈超,任组长。被执行人: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居委会后沈二组,代表人沈海彦,任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款已还清,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