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裁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忠平、王乐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平,王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裁3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平,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劳动就业局职工,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乐康,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刘忠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乐康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