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候玉红申请执行侯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玉红,侯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候玉红,男,1976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侯富春,又名侯雪峰,男,1977年11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候玉红申请执行侯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