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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蒋洪峰与徐志南、高雨信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峰,徐志南,高雨信,无锡市兴华织物涂层厂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999号原告:蒋洪峰,男,195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阳(受蒋洪峰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南,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高雨信,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市兴华织物涂层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3474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兴洲路*号。投资人:徐志南,该厂厂长。原告蒋洪峰诉被告徐志南、高雨信、无锡市兴华织物涂层厂(以下简称兴华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蒋洪峰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25元,由蒋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