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05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彭落元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彭落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885号一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委托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莹,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落元,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彭落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2287.51元、利息3360.58元、滞纳金1465.93元、违约金8219.78元,合计65333.8元(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4月2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4391880002022139号信用卡,额度为1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17日累计欠款本息如诉讼请求所列款项。原告自2016年10月17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向贵院起诉。庭审中,原告补充称,截止到2017年6月17日,被告尚欠本金52287.51元,利息5765.76元,滞纳金1465.93元,违约金18640.31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约定:“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016年9月30日,原告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公告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领用合约和章程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多次使用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及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对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就违约金的收取进行了重新约定,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的方式及标准明确了需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而进行约定,从该条字面意思上理解,该违约金性质为约定违约金,须为双方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才对双方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而且原告仅以单方意思表示用公告的形式告知,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加重了持卡人的义务,剥夺了持卡人就违约金部分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权利,这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收取的要求不符。故就关于违约金而言,原告以其信用卡章程第三十一条为依据并以所出具的公告主张违约金并不对持卡人即本案被告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落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391880002022139号信用卡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465.93元,暂计至2017年6月17日的透支本金52287.51元、利息5765.76元,及以本金从2017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一一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一一一一书记员 李嘉 濠 一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