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云南钢千里经贸有限公司、黄金梅、莫继洲、阮锦来、莫彩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钢千里经贸有限公司,黄金梅,莫继洲,阮锦来,莫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4-2、3、4、5#地块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1幢3-1室。法定代表人林振丰。被执行人云南钢千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226-3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梅。被执行人黄金梅,女,壮族。被执行人莫继洲,男,汉族。被执行人阮锦来,男,汉族。被执行人莫彩仙,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6716619.69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