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严法敦、陈甲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法敦,陈甲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法敦,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委托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甲东,男,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法敦与被执行人陈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甲东名下坐落于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北生科技园内A幢宿舍楼三单元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060**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设有抵押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甲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