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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28号原告:李战江,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负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6304C。法定代表人:崔雪,职务:店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