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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蔡仲祥,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丽华借款952,500元;二、被告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丽华尚欠借款952,500元的利息,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2月3日的利息为10,751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2,5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王丽华其它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及有价证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长春市老兵高峰竹柳荒漠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