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令久与陈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久,陈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497号原告:孔令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方友,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孔令久诉被告陈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令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方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令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债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孔令久在被告陈方友承包的工地打工,当时,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孔令久借去现金壹万元整,口头承诺暂用几天就归还。不料,被告不守信用,在原告要求下被告补写了借条,至2016年10月后,就找不到被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方友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原告孔令久在被告陈方友承包的工地打工,当时,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孔令久借去现金壹万元整,口头承诺暂用几天就归还。之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在原告的要求下补写了借条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到孔令久10000元整。陈方友2016.9.23。原告将现金支付给被告。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陈方友未能偿还,故原告孔令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方友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方友向原告孔令久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孔令久要求被告陈方友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方友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方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孔令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方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