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7231陆剑与马琳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马琳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7231号原告:陆剑,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马琳琰,女,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陆剑与被告马琳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琳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琳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其与马琳琰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5日,马琳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口头承诺1月后还款。但马琳琰至今未还款,陆剑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被告马琳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马琳琰向陆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马琳琰向陆剑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当日,陆剑通过支付宝向马琳琰转账1万元。2016年9月6日,陆剑通过支付宝向马琳琰转账7500元。庭审中,陆剑陈述,因支付宝转账有限额,其以现金的方式另向马琳琰交付了32500元。嗣后马琳琰未还款,陆剑催讨无果,于2016年12月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支付宝转账及取现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马琳琰向陆剑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马琳琰应及时归还借款。现陆剑主张马琳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琳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琳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剑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760元,由马琳琰负担(该款己由陆剑预交,马琳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陆剑,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