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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与李鲁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李鲁波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张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忠,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鲁波,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洪楼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鲁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鲁波主张其持有的两张工商银行卡被盗刷的款项均系通过网上银行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对李鲁波主张的盗刷行为,工行洪楼支行不予认可,主张均系李鲁波个人所为的交易。从李鲁波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看,涉及交易的时间较长、金额较为零碎,有的甚至出现类似“24.85元、29.85元”等分值单位,特别是在李鲁波向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后,有的第三方平台已经将款项返还,上述事实反映李鲁波主张的本案所涉的银行卡被盗刷的特征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的特征有较大的不同。为了正确界定李鲁波与工行洪楼支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本案银行卡资金的变动系正常交易还是被盗刷,应查清李鲁波持有的涉案银行卡是否开通网上银行、本案所涉的未返还的8946.2元款,是与哪方第三方平台进行的交易以及交易的途径、交易的类型等内容。一审判决仅罗列了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未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红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