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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张XX与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XX委托代理人刘XX被执行人郑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XX未出现。经查询,除了将被执行人郑XX名下存款人民币336.18元依法扣划外,被执行人郑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XX约谈,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03执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殿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