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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德文与周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文,周敏,杜宪,杨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8111号原告:罗德文,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兵,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宪,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素清,女,193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德文与被告周敏、杜宪、杨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启富、孙世兵,被告周敏、杜宪、杨素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敏立即偿还借款130万元。2、判决被告周敏支付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分计息。3、判令被告杨素清、杜宪在继承杜明亮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罗德文清偿杜明亮所欠罗德文欠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息1.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杜明亮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80万元,共计借款130万元。2017年4月27日,债务人杜明亮死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杜明亮的配偶及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敏、杜宪、杨素清辩称,杜明亮为借款人,其将资金用于转贷业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债务,杜明亮在2017年4月27日在家中跳楼自杀身亡。被告杜宪、杨素清声明放弃继承权。被告周敏愿意在继承杜明亮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杜明亮的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8日,原告罗德文向杜明亮转账支付500000元。杜明亮向原告罗德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罗德文私人现金5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利息每月提前支付,到期还本。2017年1月7日,原告罗德文向杜明亮转账支付230000元,另通过女儿王菁向杜明亮汇款5700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30日之间的借款利息已经支付完毕。杜明亮与被告周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3年6月登记结婚。被告杜宪系杜明亮之子。被告杨素清系杜明亮的母亲。杜明亮于2017年4月27日死亡。2017年5月2日,被告杜宪声明放弃继承其父亲杜明亮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车位一个。同日,被告杨素清声明放弃继承其儿子杜明亮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车位一个。被告杜宪、杨素清发表无条件放弃杜明亮死亡时遗留的所有遗产继承权的声明。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罗列出具的个人借款申请真实有效,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原告罗德文与杜明亮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周敏并未证明原告罗德文与杜明亮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系杜明亮的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其与杜明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晓该规定,故被告周敏应当对杜明亮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杜明亮已经死亡,经原告催收后,原告请求被告周敏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杜宪、杨素清作为杜明亮的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对杜明亮的房产的继承,并表示放弃对杜明亮所有财产的继承,故被告杜宪、杨素清对本案中杜明亮的债务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德文借款130万元及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息1.2%计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罗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敏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德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