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爱景诉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景,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贾爱景,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付晓飞,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5层1507号。法定代表人付忠伟。贾爱景诉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爱景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606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