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676号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体育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72393197。法定代表人王金秀,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何占平,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