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与刘树勇、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刘树勇,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02号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湖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3031429R。负责人:王家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甫,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勇,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丽,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刘树勇妻子。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诉被告刘树勇、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意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15元,减半收取计7607.5元,由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