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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现普、徐新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现普,徐新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现普,男,汉族,1959年5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吕少平,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巩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新会,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再审申请人王现普因与被申请人徐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现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徐新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徐新会提供了署名王现普的借条,并对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支付作出了基本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王现普对借条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支持徐新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现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相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