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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99号罪犯张克,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邹平县。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薛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所在地民政机关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等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3月,获监狱表��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克入监以来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等奖励的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邹平县青阳镇醴泉村村民委员会、邹平县青阳镇民政局、邹平县青阳镇人民政府、邹平县民政局于2017年3月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该犯狱内消费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