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晶与陈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晶,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贾晶,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所在地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陈冲,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冲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冲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于2016年5月9日到大连普湾新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冲名下大房权证普湾集字第××号、(湾私)21500528号两套房产;于2016年6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560067407018存款;于2016年10月19日把被执行人陈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件申请人贾晶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销(2016)辽0214执13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于2017年6月6日解除被执行人陈冲名下大房权证普湾集字第××号、(湾私)21500528号两套房产的查封;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陈冲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执行员 李 新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