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立平与林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平,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叶立平,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尚英,广东蒿芃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勤,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叶立平诉被告林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立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勤返还房款35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立平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林勤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勤在本院有系列案,本院已另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林勤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B1C02-B1C601商铺,上述商铺已被本院另案拍卖【(2016)粤0105执3757号】,拍卖得款尚不足以清偿涉案商铺的抵押债务。另查得被执行人林勤所有的粤S×××××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委托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查封材料。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