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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某某、岳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98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岳某某(系原告岳某某之父),男,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荣,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岳某某、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岳某某、岳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岳某某、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姿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