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永执字第3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谢玉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谢玉瓶,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永执字第36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06号。负责人:徐建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玉瓶,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周文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照(2000)永执字第36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玉瓶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望江路滨江丽景1504室(产权证号:80××90)。现因被执行人谢玉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玉瓶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望江路滨江丽景1504室(产权证号:80××90)的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