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影与王芝勇、韩影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芝勇,韩影,武鹏,任一铭,赖建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抗2号抗诉机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芝勇。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韩影。原审被告:武鹏。原审被告:任一铭。原审被告:赖建德。申诉人王芝勇因与被申诉人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徐检民(行)监(2017)320300000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 德 祥审 判 员 蔡 青 峰代理审判员 欧阳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姿 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