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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英红与姜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红,姜晓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50号原告:薛英红,女,1974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姜晓影,女,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薛英红诉被告姜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姜晓影于2014年2月18日向我借款115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日期。现因我急需用钱,现被告拒不偿还。现我们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姜晓影的确切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500元及偿还前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