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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洪素珠与黄彩玲、陈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素珠,黄彩玲,陈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91号之一原告:洪素珠,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陈晶晶,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彩玲,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陈福英,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洪素珠与被告黄彩玲、陈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素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刘洪素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 林 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