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爱萍与被执行人喻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萍,喻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67号申请人陈爱萍,男,生于197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喻松,男,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爱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喻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紫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