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郎达群贩卖毒品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达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322号被执行人郎达群,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柱县。被执行人郎达群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郎达群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3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郎达群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郎达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东欧 更多数据: